文章来源:http://www.cna.com.tw/news/asoc/201805100210-1.aspx
(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0日電)一名巴基斯坦籍林姓男子在台經營服飾店,卻在店內性侵獨自上門購物的女子。高院今天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林男3年8月徒刑,考量其妻小都在台灣,不另諭知刑後驅逐出境。
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,林姓男子已取得台灣合法居留權,並與台灣女子結婚且育有2名稚齡子女,於台北市經營商店,販賣鹽燈、女裝服飾品。
民國103年間,一名女子隻身前往林姓男子店內購物,林男先以推銷精油為由按摩女子肩膀,之後見女子已選購長裙卻故意不結帳,反拉下商店鐵門,在地面鋪上白布,強拉女子至白布上猥褻性侵得逞。
林姓男子矢口否認犯罪,辯稱女子主動獻身。高院審理發現,女子過程中多次推開林男,並放聲哭泣高喊「我不要」,只因被關在店內無處可逃才沒有更激烈的抵抗行為,認定林男犯罪事證明確。
高院承審合議庭認為,林姓男子在強制性交過程中伴隨猥褻行為,應論以一罪,一審認為林男觸犯強制性交、猥褻2罪處以4年2月徒刑有所不當,因此撤銷改判。
合議庭審酌,林姓男子不顧商店位在熙來攘往的鬧市,利用女子孤身購物的機會,性侵素不相識的被害女子,侵害女子性自主權,並讓女子受有無法磨滅的心理傷痛,也導致人心恐慌,危害社會治安甚鉅。
合議庭認為,林姓男子毫無悔意,被害女子也堅決表示沒有和解的可能並請求重判,改判林男3年8月徒刑,仍可上訴。
判決書另指出,林姓男子家庭成員都在台灣,仍有配偶子女尚待撫養照顧,因此不諭知服刑後驅逐出境。(編輯:方沛清)1070510
關鍵字標籤:...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