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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9日電)一名巴基斯坦籍林姓男子在台經營服飾店,卻涉嫌在店內性侵女客人。高院今天判決林男應賠償被害女子35萬元,扣除女子已領取的30萬元犯罪被害人補償金,林男應賠償5萬元。
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,林姓男子已取得台灣合法居留權,並與台灣女子結婚且育有2名稚齡子女,於台北市經營商店,販賣鹽燈、女裝服飾品。
民國103年間,一名女子隻身前往林姓男子店內購物,林男先以推銷精油為由按摩女子肩膀,之後見女子已選購長裙卻故意不結帳,反拉下商店鐵門,在地面鋪上白布,強拉女子至白布上猥褻性侵得逞。
刑事部分,林姓男子否認犯罪,辯稱女子主動獻身。高院本月10日依強制性交罪,判處林男3年8月徒刑,仍可上訴。
被害女子另對林姓男子提起民事訴訟求償,高院認為,林男侵害女子性自主權,造成女子精神痛苦,侵害情節重大,審酌兩造身分、地位、經濟能力,判決林男賠償新台幣35萬元慰撫金。
由於士林地方檢察署已先核發犯罪被害補償金30萬元給被害女子,高院認為,扣除30萬元後,林姓男子應賠償女子5萬元,檢察署會另向林男求償30萬元,全案確定。(編輯:劉政權)10705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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